健保費率新制--關於督保盟論述的疑義
新聞裏督保盟(「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的簡稱)指出:
貧窮戶四口之家的保險費佔所得的1%,是負擔最重的族群,而最上限的高薪單身貴族卻只佔所的的0.07%......月收入不到9554元的四口之家,一個月竟然要負擔1200元的健保費,保費佔所得的1%,每賺100元就要交1元的健保費......最上限年收入458萬元的高薪者,若是他為單身貴族,一個月僅負擔3000元保費,保險費佔所得的萬分之七,賺100元只要交7分......
督保盟把健保費當作稅制的一種,然而健保費並非稅收。這樣的比較實在沒什麼意義。否則拿王永慶或郭台銘來說,健保費再怎樣高也只會佔他們的一年所得的0.00000.....。若按督保盟的邏輯來說,是不是叫他們每年得幫自己付個幾億元的健保費,讓所有人的保費佔所得的比例完全一樣,這樣才顯得公平合理?
健康保險是社會保險。費用收取一方面考慮到每個家庭可負擔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考慮其醫療資源耗費的多寡。前者以所得為基準,後者以家戶眷口數來調整。儘管它採用了部份所得稅制的精神:垂直公平(所得越多繳越多)與水平公平(所得一樣繳一樣),但它終究並非所得稅。既沒有依所得增加而累進的費率,也沒有可扣除額。而且更重要的是,保費必須要合理反映平均每人預期使用的醫療資源:以每年健保支出四千億來計算的話,每人平均一個月要負擔1500元的健保支出(四千億/兩千三百萬/12個月)。如果有人繳的費用超出平均預期的1500元太多,例如三倍五倍以上,那就顯得不太合理。但如果要完全像督保盟所希望的「公平」,增加單身高所得者所繳的費用,恐怕就要到這個倍數以上才行。
督保盟所舉例的『貧窮戶四口之家保險費佔所得的1%,而超過上限的單身貴族僅佔0.07%』這種看法,其實是把健保當作稅制的一部分,而非保險。如果督保盟認為健保應向稅制看齊,那麼應該要做的是建議健保費率加入所得累進制跟扣除額的概念,或乾脆轉型成像英國NHS一樣,讓健保財源以稅制為基礎(那就不是保險了),否則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間的差距將永遠存在,就跟上述所舉王郭的例子一樣,這樣的比較其實沒什麼太大的意義。
再者,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督保盟所舉的「月收入不到9554元的四口之家」,其實已經符合低收入戶的標準。所謂低收入戶,乃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根據民國95年的標準,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費為:台北市14377元,高雄市10072元,其它縣市9210元,金門馬祖6500元。對於低收入戶,健保局說政府是要全額補貼的(全民健保保費新制案例說明:案例四備註),不會有排擠所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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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延伸:
二代健保貧戶計口數不公(聯合新聞網)
分類:健康議題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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