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立院二讀通過
這個修正案將允許護士在進行預防接種時,可以不用醫師在場。
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檢疫、分級動員、儲備防疫物資及訓練等措施。
(略)
第一項所稱預防接種業務得由護理人員執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其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與限制、預防接種紀錄之檢查與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提案的緣起是由於在2002年時,南投發生一起新生兒注射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雖然嬰兒的死亡經法醫證實與疫苗無關,但由於注射時並未有醫師在場,導致家長控告該名施打疫苗的公衛護士。被告(護士與南投縣衛生局長)被檢察官以違反醫師法以及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本案一審宣判原告無罪(註一),而檢察官表示還會提出上訴。
這條法令事實上只是讓現實的情況合法化而已。從小到大唸的學校,只知道有校護,從來沒有聽過有校醫,而且學校並不是位在偏遠地區,而是位在繁華的都市中心。新聞裏提案立委認為"有些偏遠地區衛生所根本就沒有醫師編制,如何執行傳染病預防接種工作?"其實只對一半。不是只有偏遠地區,一般地區的國小甚至衛生所在進行預防接種時,也不一定會有醫師在場。
這個修正案在本質上是把醫師一部分的執行業務範圍轉移給護理人員(但醫師還是可以自己執行預防接種)。有趣的是,以往如果有政策把醫師的工作交給其他醫療輔助人員時(例如調劑權的事情),醫師團體總是會出面抗議,不過這次卻沒有聽到什麼反對的聲浪。除了相信護理人員所受的訓練的確足堪勝任外,沒有太大的利益牽扯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從經濟學的比較利益法則來看,當兩者都可以做同樣的事情時,兩者應該各自選擇相較之下機會成本比較小的事情去做。例如某公司老闆可能打字速度非常快,但還是會雇請員工來幫忙打字。這是因為讓老闆去打字的機會成本(犧牲談生意的時間)比讓員工打字的機會成本要大得多。這個原則放在像預防接種這樣的事情上來看,醫師還是去做只有醫師可以做的事情,這樣機會成本會比較小,而相對的社會整體的利益會比較大。
這個原則還可以運用在解決醫療政策上的難題。在醫療人力資源短缺的國家,例如英國,病人等候看病的waiting list非常長,從預約一直到看到病恐怕要花好久的時間。為了減輕這個問題,國家授予權力給某些受過專門訓練的護士,讓他們可以執行某些primary care的醫療處置,甚至是開藥(註二),有些病人在看到GP之前就已經被護士處理完畢。而GP就可以花比較多的時間在處理較為複雜的病人上,或縮短waiting list讓病人更快地看到病。不過,話說回來,其他醫療輔助人員可以做到什麼樣的地步,主要決定的還是政治力,而不是經濟學的成本效益評估啊。
註一:法源法律網:公衛護士注射疫苗男嬰死亡 法院判決無罪
註二:BBC: Nurse drug prescribing extended
分類:健康議題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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