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默默行善?
報章雜誌經常披露這類好人好事的楷模事蹟,行文當中通常會來這麼一句「為善不欲人知」,對於行善者之人格表達無限欽佩之意。我常想,如果做善事真的是非常好的事,為什麼不大張旗鼓地去做?如果讓別人知道我在行善,不是更有機會影響其他人一起來做善事?然而社會似乎給予默默行善者的評價高於大張旗鼓者。這個問題曾經盤旋在腦海一陣子,最近卻對此突然有了新的想法。在這想法中,我並不是要探討什麼個人道德良知或宗教規訓的問題,而是把問題稍微改變一下:為什麼這個社會鼓勵人默默行善?
假設之一是:對行善者來說,沉默行善的效用(如果不習慣這個名詞,可以把「效用」兩字用「滿足程度」替換掉)比張揚行善的效用要高。所以社會鼓勵相對來說效用較高的行為。可是這假設實在找不出合理的支持。
行善行為,基本上可以解釋為:別人的效用提高,會造成自己的效用提高。所以行善者以自己的一點損失(某部份財產或權利的轉移)讓別人的效用提高,以換取自己效用的提高,而這個自身效用的提高程度,是可以彌補或超過那一點損失所造成效用的減低。由於自身的效用與他人的效用都提高,整個社會的總效用也因此提高。就這個角度來看,某甲對某乙的行善行為,完全跟第三者某丙無關。所以沉默或張揚與否(也就是是否讓第三者某丙知情),完全不影響某甲決定是否對某乙行善。這種情形我把他叫做真心行善。對真心行善的人來說,無所謂沉默或是張揚,兩者對他來說都沒差。另一方面,對社會整體來說,所造成的總體社會福利提昇也是相當,所以兩種行為的社會評價應該都相當。這個結論不支持社會鼓勵默默行善的現象。
另一種情況是,行善的確與第三人有關,以人之常情而言,某甲希望他對某乙行善的事,知道的人越多越好。這是把行善當做一種炫耀品,我稱這為炫耀行善。如果是這種情況,張揚的行善行為可以獲得比沉默行善更多的效用來源,因此張揚行善模式應該會多於沉默行善模式。再者,炫耀品本身就有引起大眾仿效的力量,因此也會助長張揚模式的流行。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看,同樣一件行善行為,越多人知道,則行善者的效用越高,比起沉默行善,張揚行善的社會整體效用也是較高的。所以從以上分析來看,似乎也不構成沉默行善的社會評價要比張揚行善高的原因,反而張揚行善應該要得到社會更多的鼓勵。因此這無法解釋社會鼓勵默默行善的現象。
以上這兩種情形,都沒有考慮善行「受者」是否會因其名聲張揚而效用減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的確是會影響沉默行善或張揚行善兩種模式在社會上的成功機會(前者升高,後者降低)。不過施者與受者名聲上的張揚似乎是可以分開來處理的。也就是說,名聲張揚的施者對匿名的受者行善的這種形式可以存在。因此受者在名聲上的效用折損是可以用匿名來避免。而且在現代社會,善行受者經常是以團體或組織的方式出現,而非針對個人,因此更可以將這個因素的影響降至最低。
接下來要講的是我認為有可能的假設。在分工的社會中,社會不鼓勵過多的純粹財產轉移。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金錢在人群間的流動經常伴隨著產品或勞務的生產與勞動力的投入。社會分工越細,生產效率越是提高。勞動力投入越多,生產力越大。因此,生產力提昇與工作價值是這個社會之所以組織起來的目的。慈善行為僅僅涉及財產的轉移,對提昇生產效率以及生產力沒有幫助,甚至減少壓力讓部份人得以不參與勞動(儘管無法確定這是不是事實)。因此,張揚的行善行為,如前所述,成為炫耀品時,將會引起大眾的追逐效仿,影響社會分工與生產力的提昇,於是必須被社會所壓抑。另一方面,社會內部的穩定又必須仰賴各種能減緩資源豐富者與資源貧乏者間衝突的機制,此時行善行為,因為出於自願性,相較於強制整體社會所得重分配的手段,則成為一種比較方便與低成本的做法。於是,分工的社會一方面不需要「過多」的行善來降低生產力,一方面又要「足夠」的行善來保障社會安定。在此雙重束縛下,鼓勵一種面貌模糊的行善形式--默默行善--的社會,於是焉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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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你是學經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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