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2006

城邦事件餘波觀察

城邦註冊「好人卡」,「囧rz」事件在BBS以及blog興起不少波瀾。其中大部分的意見是討伐城邦,要求城邦撤回申請。而也有人從另一方面看到這些討論已經「鄉民化」,不應隨著媒體起舞。這些討論串看下來,我有一些想法。不過在說明我的想法前,先看看城邦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東森新聞報:城邦來函澄清(摘錄):

2005年11月初,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去死去死吧》一書,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以預計製作產品做為促銷本書之贈品,包括附有「好人卡」、「orz」、「冏rz」等文字圖樣之旗幟、卡片、馬克杯、 CD、徽章及「好人國身分證」等。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冊存在之商標,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確認「orz」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orz」產品之製作。並決議申請「好人卡」及「冏rz」等商標,以確保日後製作該贈品時,不致發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

「好人卡」、「orz」「冏rz」等文字雖係網路集體創作下之產品,其法律地位上屬於著作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客體,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唯一旦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將具有排斥力而受保護。商周出版社註冊此些商標之原意,原係基於被控訴侵權之防護目的,並無意藉此限制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出版為本業之城邦集團,更無意獨佔該等商標進行商品之販售營利。我們認為即使本公司撤銷本案商標之申請,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方能確定被網友認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佔使用之可能性。無論如何,本公司謹於此重申,正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佔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好人卡事件的說明(摘錄):

商標最主要的構成要件在於應具備識別性。......有關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之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已經成為網友們經常使用之通常用語,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商標,若申請人單獨以該等文字、圖形、符號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因此,如果「好人卡」、「囧rz」等文字、符號在網路上已經成為廣為流傳之用語,不論其原創者是誰?圖樣創意程度如何?由於在申請註冊前,該等文字、圖形、符號已經成為網路上流通之通常用語,不具有識別性,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例如:「多喝水」、「大家說英語」等。另外,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圖形或符號,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才有可能獲准註冊。而所謂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或符號之部分,則沒有取得商標權,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


看過城邦文化的澄清函(有網友批評是「法律人寫的土星文」)後,反而對此更增困惑,我並沒有因此被說服。原因如下:

第一,城邦解釋註冊商標是為了避免對他人侵權。反過來說,城邦應該也要想到,在它註冊商標後,將會置正在使用以及未來要使用這些字樣在某些物品上的網友於被控侵權的潛在危機當中。這之所以是潛在危機,其理由跟城邦為什麼要去註冊商標是一樣的。如同城邦考慮到被控侵權的可能,網友感受到可能觸法的恐懼,不因城邦主觀的意願而得以豁免。

第二,城邦援用著作權法主張網路集體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法律上站得著腳。的確,從法律層面來看,網友們的確無法主張城邦剽竊了他們的智慧財產權。城邦這一段說明的意思就是把集體創作的成果視做無主的「財貨」來處理,而無視於集體創作的參與者在使用這些字彙時所彰顯的「我是主人」的心情與情感的投入,這種輕忽漠視的態度侵犯了許多人的感受。城邦也許認為只要法律上站得住腳,就可以免除網友的質疑。但其實只是用合法性來掩飾其行為的失當。

第三,城邦說明它的原意並沒有要獨占販賣之意。然而,若是沒看到這封澄清信,又有誰會事前知道城邦的原意如何?網友有義務去推敲它的心情嗎?況且看了這封信後,還要考慮這封澄清函在法律上是否有約束力,是否要相信它所給予的承諾。未來若不幸因此跟它對簿公堂,上了法庭,可以據此澄清函援用禁反言原則嗎?總而言之,城邦只是主觀說明它的動機與意圖,但是是否能因此得到信賴則是另一回事。

第四,城邦說,如果我不做,別人也會做。既然如此,不如我來做。我是好人!我還會保護你們!這真可是它的說明中最爛的一段。有blog說這是「路霸的邏輯」,我看流氓也可以援用相同的邏輯來收保護費(流氓:『嫌什麼,我收的保護費還比別人低!』)。網友並沒有恭請城邦來做這件事。如果另有他人做出相同的事,網友自然會去抵制,去抗議,就像今天對城邦做的事情一樣,不需城邦來代勞。城邦不知道它為什麼會觸怒網友也就罷了,卻還在網友面前擺出一副施惠的姿態,這真讓我覺得很扯。

第四,智財局解釋城邦申請的圖文要『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並且『聲明不專用』,這樣註冊才能成立。然而,智財局的網站中顯示城邦註冊所用的圖文是細明體,是一般大家常用的字體,並不具識別性。這是否是城邦內部作業疏失還是刻意為之,不得而知。再者,城邦其商標註冊的範圍林林總總,非常廣泛,早已超出了它所推出贈品的種類範圍,很難相信它只是要防止那幾樣贈品被控侵權而已。

這些理由主要是拿來回應另一篇部落格文章從城邦文化「去死去死團」一書商標權事件看網路鄉民。這篇文章特別之處在於它是一片討伐城邦中的異聲。他認為這次事件「只能說台灣的很多媒體跟著鄉民起舞」。我可以理解他的感受,因為我本身對於不經查證就以訛傳訛,甚而群起攻之的「鄉民文化」也非常排斥反感。之前的『學測火星文事件』,『健康達人事件』以及『聯合國廢用繁體字事件』,我都感受到網路訊息傳遞過程中不負責任的文化。在這種網路文化的脈絡下,會得出「鄉民真可怕」這樣的觀感,其實並不意外(事實上我也經常這樣覺得)。不過針對此次事件而言,的確,「鄉民文化」依舊,但仔細觀察其言論,卻不僅僅只是一語可采而已。其憂慮的背後是有事實基礎,而城邦的澄清函更顯露出破綻。如果只是因為對鄉民的刻板印象,而抹煞隱藏於其中的真實與理性,這心態不就也跟刻板印象中的鄉民一樣,只是滿足站在一個「想像中的鄉民」對立面的菁英思維而已?呵呵,這是我自己往後也要提醒自己的地方。


部落延伸:
從城邦文化「去死去死團」一書商標權事件看網路鄉民
路霸的邏輯
城邦外的鄉民:尾聲
得罪了方丈還想走?!我看城邦的囧rz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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